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做客人民网解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

发布者:ufman发布时间:2011-03-21浏览次数:457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概括起来讲就是四句话:一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四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概括起来有这样几个要点:(1)我们讲的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者是同等重要的,不可偏废的。在我国,大多数人是不信教的,少数人是信教的。所以我们讲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样既尊重了大多数人的意愿,也维护了少数人的权益,而且能够得到有机的统一。所以我们讲宗教信仰自由,不是给信教者的一个权利,而是宪法赋予我们全体公民的一个权利。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自主的权利来选择我信仰宗教或者是不信仰宗教。国家、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干涉,这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们国家讲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从完整意义上来讲的。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提出来的一个口号,当时大家都知道,提倡宗教信仰自由,有一个很有名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写过一本书叫《论宗教宽容》,其中就讲到宗教宽容。他讲的宽容对于我本教的人宽容、不同教派的人宽容,甚至对其他信仰宗教的人宽容,但到最后,对于那些不信仰上帝的,那些亵渎神灵的人是绝对不能宽容的,当然现在西方也进步了,不光有信教的自由,对无神论者等等都表示尊重。我们国家就鲜明的体现了这一点,是完整的、统一的,我们既尊重信教的,也尊重不信教的,两者是同等的对待,这完整的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和它的内涵。(2)在处理政教关系上,我们实行政教分离。中国历史上我们的模式基本上叫国家控制宗教,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政教分离,这是什么意思呢?首先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宗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宗教不允许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这样一些国家职能的实施。就是政府有政府的职能,宗教有宗教的作用,我们国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我们是一个世俗国家,在世俗国家里面所有的宗教都必须遵守我们世俗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3)我们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我们平等对待各个宗教。我们不能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或者是行政的资源去压制某个宗教,也不能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或是行政的资源去扶持某一个宗教,我们不允许某一个宗教在法律上占有特殊的地位,如果这样的话,肯定某个宗教会跟政权结合,那就不是政教分离。而且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因为这对其他宗教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讲各个宗教在法律面前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也很重要。(4)还有一个要点,就是倡导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大家都能够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因为这对我们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团结、民族的团结都非常非常重要。(5)再有一点,就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只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那是不行的。也可能会有一些人认为我是一个宗教徒,宗教是神圣的,我只遵守我的教规,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也是不行的。我们不是宗教国家,我们是一个世俗国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这两者之间其实是可以完全统一的。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结婚,对结婚现在各个宗教都有不同的结婚仪式,像天主教、基督教,我们可以到教堂里面让牧师、神父来证婚,现在有一些不信教的人也赶时髦去搞那种活动。对于我们政府来讲,我们尊重宗教的仪式。但是你首先必须到结婚登记处去登记,这个是履行法律的规定。你如果不去登记,只举行一个宗教仪式,那就不行了。我们一直在倡导,就是你要做一个好教徒,也要做一个好公民,如果说你不是一个好教徒,你也肯定不是一个好公民。因为所有的宗教都要求自己的信奉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们知道,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也是一种社会力量。如果说宗教就是我脑子里想的,就是我心里想的,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政府当然也谈不上依法管理。所以我们提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时候,有些人还不太想的通,说你这个世俗政府怎么能管得着我神圣世界里面的事务呢?我刚才讲了,实际上宗教还是一种社会实体,是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上要开展社会活动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他人的权利,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当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实际上你这个活动本身也成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必然要纳入到政府依法管理这样一个范围。当然,政府不是随便管的,宗教团体内部的事务,不要去管,要管的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那部分宗教事务,政府要依法管理。对于宗教界来讲,不能说政教分离,政府就不能管你,也要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也是我们国家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际当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的经验,我们国家在处理宗教事务上逐步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我们中国的宗教提出独立自主自办是有历史根源,也是有现实需要的。在历史上我们有一些宗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是长期被外国势力所控制的,也曾经被外国侵略者利用过。所以那个时候老百姓曾经把天主教、基督教称作叫洋教洋教肯定不是我们自己的东西,是外来的东西,它体现了老百姓在文化上、情感上的不认同感。当时在不平等条约中,其中有一个保教条款,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过去公民犯法了,官府就可以依法治罪,但是有一条他可以逃避官府的受刑治罪。就是我信了耶稣教,那中国政府就不能管了,受外国教会保护,实际上就是外国势力的保护。所以,那个时候在老百姓当中流传一句话叫多一个基督徒,就少一个中国人。当然现在不是了,现在我们基督教讲多一个基督徒,就多一个好公民。在那个时候基督教自己本身也在反思,一直想摆脱洋教的名号,摆脱在中国人民当中不好的观感。想由我们中国人自己来独立的办教,我们过去基督教、天主教教职人员基本都是外国人来担当的。所以历史上出现了自立运动、本色化运动等等,但是这种正义的要求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一场爱国运动,摆脱了外国势力的控制,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我们基督教当时是叫三自爱国运动,就是自治、自传、自养,中国基督徒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来传教,自己来养活自己,不用你外国人来提供经费。天主教叫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后来我们在修改宪法的时候,第32条专门写上了一条,叫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条具体体现到我们宗教上面去,就是叫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现在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已经成为了我们中国各个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当然,我们讲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内容呢?实际上很简单,就是说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信徒自己来办,反对外国势力来插手、干涉或者是控制。我们自己走自己的道路,走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这个就是我们讲的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当然,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文化的交流也越来越多。国外宗教的影响对我们也越来越大,其中境外一些势力利用宗教对我们进行渗透活动,过去一些境外宗教组织还想回来恢复过去旧有的隶属关系,还有的想重新控制我们中国宗教的组织,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的宗教界能不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确实是面临一个新的考验。我们认为越是扩大开放,尤其是我们宗教界越要有这种意识,坚决地去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们进行的渗透活动,坚定地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我们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绝对不是自我封闭,不跟人家来往。恰恰相反,我们讲的独立自主自办,是主张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互不干涉的基础上,我们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和世界各国、各个地区的宗教界友好交往活动,增进教徒之间的友谊,增进我们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和理解,从而共同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正义事业而奋斗。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对执政党的政治智慧是一大考验。我们不能去消灭宗教,也不能去利用宗教,怎么办?我们党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张。什么叫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呢?就是要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鼓励宗教界努力发扬宗教中积极的因素,抑制消极的因素,使宗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同全国人民一同进步。怎么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主要有三点:一是形成政治上的广泛共识,结成政治上的统一战线;二是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宗教文化、宗教道德中有益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内容,引导信教者积极为社会做贡献。三是支持宗教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文稿摘选自中央统战部网页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