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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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发[2005]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字[2005]1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 (中发[2006] 1 5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进一步加强特约人员工作,是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1989]14号)颁发以来,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特约人员工作在全国广泛开展,特约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工作领域逐步拓宽,特约人员的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提出:“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6]15号)又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凡是有条件的,都可在党外人士中开展聘请特约人员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这必将对进一步加强特约人员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充分认识特约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是健全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项创举,是加强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一项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实行特约人员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在新世纪新阶段,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约人员工作,有利于拓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知情渠道,更加有效地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国家机关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广泛听取意见,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统一战线观念,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特约人员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特约人员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特约人员工作,逐步拓宽特约人员工作的领域,切实有效地发挥特约人员的作用,完善特约人员工作机制,推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特约人员工作制度
(三)特约人员是指由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聘请、兼职履行聘请单位相应职责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如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税务监察员等。受聘担任特约人员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
(四)特约人员的基本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2.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中央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特约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司(厅、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地方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特约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3.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爱特约人员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4.本人自愿应聘,符合聘请单位提出的有关条件,年龄适当,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特约人员工作。5.一名特约人员原则上只宜担任一个单位的特约工作,以便集中精力把工作做好。
(五)特约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职责:通过参加聘请单位的有关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协助聘请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沟通和促进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聘请单位的有关决策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协助聘请单位加强依法行政以及廉政勤政建设。
2.权利:阅读聘请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参加聘请单位组织或委派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有聘请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待遇;了解聘请单位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参加聘请单位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聘请单位的有关规定,了解、反映和转递来信来访、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并就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提出查询;向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共地方党委及统战部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3.义务: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聘请单位的领导,遵守聘请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职务秘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各项特约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以特约人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聘请单位。
4.聘请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对特约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六)保障特约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正当权利。各有关方面要支持特约人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反映真实情况,坚持正确意见。凡侵犯特约人员权利、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特约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1.聘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特约人员的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条件、人数。
2.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对人选进行考察和研究后,向聘请单位正式推荐。
3.聘请单位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并由聘请单位将签署意见后的《特约人员登记表》抄送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存档。特约检察员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会议由聘请单位主持召开,统战部、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特约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和被聘请的特约人员参加。统战部应及时向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特约人员的推荐部门反馈特约人员是否得到聘任的情况。特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5.特约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由聘请单位决定,以五年为宜。特约人员任期届满,要及时聘任新一届特约人员。对上一届特约人员可根据情况续聘或解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6.特约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人员的;无故或长期不参加聘请单位特约人员工作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人员的。特约人员的解聘由聘请单位与统战部沟通、协商后决定;特约人员解聘后,聘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明确各有关方面的工作职责
(八)聘请单位要把特约人员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特约人员的聘任、组织管理和考核,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建立健全特约人员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切实有效地发挥特约人员的作用。要组织特约人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开展各种调研、巡视、检查和咨询活动。要认真处理特约人员转递的各类人民来信并给予答复。特约人员参与聘请单位的活动时,由聘请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要定期召开特约人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特约人员实行定期工作鉴定,并向统战部和特约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反馈其工作表现情况,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为进一步加强特约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特约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聘请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业务培训活动,以利于提高特约人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特约人员队伍。要与统战部、各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特约人员所在单位保持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和解决特约人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统战部作为党委负责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特约人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有对特约人员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各级统战部要把推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卓有成效地开展特约人员工作作为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了解和掌握特约人员工作的总体情况,与各有关方面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研究有关理论、政策问题,听取工作情况介绍,认真处理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注意收集和总结特约人员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汇报特约人员工作的情况。要对特约人员工作情况和成绩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推动特约人员工作的开展。
各级统战部要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做好特约人员的举荐工作,着力推荐那些政治素质好,专业、年龄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具有较高工作热’隋和社会责任感,有一定代表性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的成员担任特约人员,并把特约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民主党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体系。
各级统战部要加强与特约人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取得他们对特约人员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请他们照顾特约人员的兼职特点,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为特约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